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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办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当地校点布局的需要,应分别达到相关设置标准。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所列相关材料。
三、审批民办学校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学校审批的处(科)室在全面审阅民办学校办学材料的基础上,分别组织专家组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学校设立的必要性论证和办学条件评估。
(二)在专家组论证和评估完成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学校审批的处(科)室组织相关规划、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民办学校办学事项,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会议做出决定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学校审批的处(科)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以文件形式送达举办者。
(四)会议做出许可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学校审批的处(科)室办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学校审批的处(科)室要向举办者说明理由,并将所有申请材料退还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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